一、信息披露相关变化
(一)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情形还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1.净利润指标:(1)净利润为负(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
2.净资产指标:期末净资产为负;
3.其他情形:出现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属于以下情形的,需要编制年度业绩快报,除此之外,不强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且预计无法保密的;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的;
3.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4.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
业绩快报披露后,预计实际数据与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还应发布致歉公告。
(二)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指标的绝对金额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对应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都有所调整,和主板、中小板保持了一致。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的披露、与关联人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分别提高到了300万元及3000万元。
2.交易事项的相关变化。对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对原有全资子公司增资不再认定为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可在本公司制度中对审议和披露自行规定;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等比例担保的,如果达到股东大会标准则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除非章程另有要求)。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变化。明确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再属于关联方范畴;删减了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配偶发生交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的要求;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额度预计和持续披露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独立董事只需要对要提交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新增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范围。
二、公司治理相关变化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
1.明确控制权归属的认定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2.新增股份质押的合理性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新增控制权稳定性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新增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要求。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履行职责。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规则相关变化
(一)放宽涨跌幅限制
根据《交易特别规定》第2.1条,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
为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根据《交易特别规定》第2.8条,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
(三)优化盘中停牌机制
根据《交易特别规定》第2.5条、第2.6条,针对无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四、风险警示和退市
风险警示包含两类: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新《上市规则》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调整退市指标为四类: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其中,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并保留退市整理期环节,一旦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则直接进入退市程序。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交易类退市指标:1.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2.调整了因股东人数、交易量不符合要求退市的指标。3.明确了红筹企业适用指标。
财务类退市指标: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由交易所决定是否扣除前述收入。2.触发退市期限统一调整为两年。第1年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2年继续出现指标任一情形的则启动强制退市流程。3.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规范类退市指标:1.删除“36个月累计3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指标。2.新增“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退市指标。3.触发退市期限一并调整,如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半年报、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4个月(2个月+2个月)不披露/不改正即启动退市流程。
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调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停牌时点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于公告日停牌一天。
有关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四川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0年第2期)